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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有哪些

在我们日常的商务活动或者劳动关系的活动中,都存在签订合同的关系,那么合同中又涉及到双方的很多利益,这时候我们就需要了解到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怎么行使,在什么情况下执行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就通过下面的资料来了解一下。

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

双务合同中约定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即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情况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中止的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在第二段中大概的给出了五点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对于合同的签订我们可以从法律中了解合同可以保障我们的权益,所以,签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还遇到相关内容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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