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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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及抵押权能否同时转让

债权及抵押权能否同时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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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否变更

抵押权可以变更。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变更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