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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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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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享有以下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债权无效抗辩权
5、合同撤销抗辩权
6、合同解除抗辩权
7、债务抵消抗辩权
8、标的物提存权
9、债权人怠于通知抗辩权
10、时效届满抗辩权
11、债权债务转让后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