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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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算协议

债权债务清算协议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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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债务清算

可以把此情况向法院反映,如果仍要求你单位承担债务的话,你单位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真正的债务人追偿。请参考: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虚构该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导致该企业法人被注销的,你单位已承诺该挂靠单位的遗留问题由你单位解决,所以以你单位为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