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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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

债务和债权是一种必须一起存在不能单独存在的关系,债务和债权在日常生活中属于常见现象,同时因为债权债务涉及到货币的问题,所以因为债务债权引起的争议也时常发生,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据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是否合法性来进行判决,所以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是由法院来判定的。

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

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

原告一般会提交有被告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或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借条、借据、欠条、收货条、收货收据、出库单、入库单、结算清单等证据,被告认可的,即视为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如果被告否认,法官会要求被告提交申请,进行字迹、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认为是被告所签的字,即使被告否认,法院也会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是合理的存在,同时债权债务单独存在会失去其意义,而债务债权诉讼,法院判断债权债务关系确立,需要依据借条、收条或者结算清单等等,这些都是必要的证据,但是债权债务关系确立是否合法,不是一方的说辞为准,还需要对这些证据的真伪进行一定的司法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的结果。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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