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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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债权人

代位权是债权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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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能对哪些债权行使代位权?

得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按顶耿侈际侬宦畴为川力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登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