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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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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中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从上述条文可见,在执行中对于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而且提出异议后法院不进行审查。但是这里的“不审查”是指执行法院不对第三人异议的实体进行审查,并不是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不能做实体裁判,为保障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第三人针对债权本身是否存在以及有无合理抗辩权等债务实体问题应当通过法院审判庭审理后作出裁决,这就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以上是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