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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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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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执行程序尚未发生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异议不具有执行异议的性质;而在执行终结后,案外人的异议已属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2.由案外人提出。

3.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提出异议,是在其认为执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而对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例如,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但如果只是对执行措施和方法提出不同意见就不是执行异议。

4.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如果案外人只以陈述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说明任何理由,那么执行异议也是不能成立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案外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员提出执行异议;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异议,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标的物的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认定上,发现诉讼标的物不具备可执行性或者无法进行执行处理的,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当对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要素进行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