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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流程的两种形式

债权保全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形,对于债权保全的方式在实践中常见的形式有两种。对于债权保全的两种方式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下面,本站小编为您介绍债权保全流程的两种形式。

债权保全流程的两种形式

债的保全流程的两种形式

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

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

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

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债权保全主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形式。对于债权保全的内容,每一种形式的具体要求不一样,每一种保全流程需要遵守的规定也不一样,如果你需要了解债权保全的其他内容的,可以咨询我们本站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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