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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什么?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是,合同的权利以及义务是相对的,拥有权利并将承担义务,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为了维护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规定了不安抗辩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什么?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步骤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是可以暂时停止履行的。其次,小编还需要重点强调一下是双务合同中才能够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