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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先占无主物原则是否成立?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偶尔会捡到无人认领的物品,也就是无主物。由于东西无人认领,有些人就会占为己有。按说也符合先发现,先占用的原则。而我们在电视节目上经常会看到国家对公民捡到的物品收回的报道。那么在我国先占无主物原则是否成立?下面我们看看小编的分析。

在我国先占无主物原则是否成立?

一、在我国先占无主物是否成立?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国内目前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

1、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因此,认为无主财产一概属于国家并无法律依据。

2、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国家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

3、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先占无主物的法律说法有哪些?

1、法律行为说。法律行为说强调先占的成立,须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从而取得所有权。此说的不足是将“所有的意思”混同于“效果意思”。

2、准法律行为说。准法律行为说认为先占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取得所有权效果的制度,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表现行为。此说无法解释何以在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中存在大量的先占问题。

3、事实行为说。事实行为说认为先占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时效中的以所有意思一样,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基于先占无主动产的事实,法律赋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综上所述,对于无主物的处置,我国并没有明确等法律规定。先占无主物原则是否成立,目前没有准确说法。一般认为,对于普通无主物,可以按照先占原则处理,谁先捡到谁就拥有了所有权。而一些比较特殊的物品,如矿产、文物等。应该按照国家所有的原则,由国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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