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民间借贷的借据该怎么写

一、民间借贷的借据该怎么写

民间借贷的借据该怎么写

书立借据,应当书立规范,明确的借据,且注意与欠条和收条的区别。

借贷关系应该书立借条,而不是欠条,以区别不同的法律性质。

在实践中,出借人在将出借款项交与借款人的同时,应当即时让借款人亲笔书立借据,借款人为企业的,所借资金也是为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应当要求以企业名义出具借据,并加盖企业公章,然后由出借人保管存查。在

书立借据时,应当作到明确,规范,详细。一份明确,规范,详细的借据,首先应该在借据上注明出借人的姓名(应按户籍登记如身份证上的规范姓名,不能写别名,曾用名和绰号),借款金额的大写,币种(人民币或外币的名称),约定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方法,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的复印件,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事项,并作为借据的附件一并保存,最后还要在借据上注意写上借款的时间日期。这样,一份内容详尽,明确而又规范的债权文书就会为出借人(债权人)的债权筑立了第一道风险防范屏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做了原则规定,借据是借贷关系合法成立的依据。当债权人在其合法债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时应提交书面借据,以证明债权人(出借人)和债务人(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合法存在,否则,债权人会因为无力举证而丧失申请法院进行司法保护和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二、民间借贷如何防止恶意借贷

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借贷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非法经营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而有的出借人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他(她)借钱做什么用与我无关。殊不知,这一事实如经司法机关查实,可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所以应当引起注意,在借贷关系未成立之前,询问借款人借款用途,就变得至关重要。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其实多少都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但这样的借据也需要先保证具有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否则的话目的就会落空。具体应该怎样写借据,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TAG标签:民间 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