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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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债权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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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上诉人与实业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恶意串通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都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双方都应该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他们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几个不同的表现形式。恶意串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恶意串通必须是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即明知
或应该知道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发生实际损害,而故意为之,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2)恶意串通须双方当事人应该事先存在通谋,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应表现成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做出了意思表示,而对方明知会实施这个行为所达到的目的却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另外,当事人也会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银行对债务人欠其他债务的情况显然是知情的。在其明知债务人将其财产抵偿给自己之后将有害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而仍然接受,即构成恶意。作为债务人,在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坚持将全部财产抵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权人时,也构成一种恶意。双方均具有恶意,就构成恶意串通。

虽然双方所签定的协议的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也已实际履行,但该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明知债务人还存在其他到期债权人的情况下,却恶意串通处分财产,应属无效,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无效。

综上所述,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做法是无效的。法律层面而言,债务人的这种清偿方式虽然对一个债权人履行了义务,但是却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恶意串通的风险在里面。对您来说,如果您的债务人将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时,您就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行为以保护您的债权人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韶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