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债务债权/列表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什么是无因性?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吗?通常法律上所说的无因性是什么意思?下面,本站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债务承担的无因性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一、无因性是什么意思

所谓无因性,是指一个法律事实的有效性不受导致它发生的原因的有效性影响。例如,A和B通过一个合同决定将A的不动产转移给B.经过登记后物权转移既有效。即使后来发现AB间的合同(就是导致转移发生的原因)为无效,也不改变B所有该不动产的结果。

二、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从而将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行为。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性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一是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合意一经形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并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转让是否有原因,该原因有无瑕疵,对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均不产生影响。

二是要因的买卖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的买卖合同,受让人为此应支付一定代价,其买卖标的物是债权,出卖人应对作为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在法律上承担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果转让人不享有权利而转让债权,将直接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是合同说,该说认为债权转让合同适用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必须具备权利人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可直接向受让人或第三人表示,不需要他人或债务人的行为,同时肯定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的合同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认为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转让合同权利应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在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已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转让合同权利也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合同的效力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TAG标签:债务 因性 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