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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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民间借贷

信用卡民间借贷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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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适用信用卡吗

不适用于信用卡。但需注意的是,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对一起信用卡纠纷案做出判决,包括复利、滞纳金等在内,法院只在24%的限度内支持。该标准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利息标准相同,故该判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与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