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当前位置 /首页/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列表

民间借贷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第十七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请问对于民间借贷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原告没有借条的,仅根据银行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情形下。若被告提出该转账记录是其他原因导致转账的,并不是因为借钱转账的话,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所说的。若被告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的,那么原告就应当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去证明被告确实有向原告借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