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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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为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为约定利息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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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利息约定与利息约定不明该怎么算?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多是熟人,因此无利息约定、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遇到这两种情况后,利息到底该怎么算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是无利息约定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对于没有利息约定的,原则是“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既然没有约定,就是无偿借贷,因而,“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为无息借贷,贷款人主张应当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其基本规则是区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和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借贷界限。第一,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