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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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接收货币一方

民间借贷接收货币一方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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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接收货币一方吗?

你好。已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借款合同接收货币一方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该条规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光从字面看似乎不难理解,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曾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但是“接受”既可能发生于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时,也可能发生于出借人收到借款人的还款之时。那么对于民间借贷合同而言,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为便于分析,本文的论述均假定这一前提成立),出借人与借款人哪一方为接受货币一方,进而确定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