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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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款项实际交付 借贷合意

民间借贷 款项实际交付 借贷合意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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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能否成立,主要是看借款是否有借贷的合意和出借人是否交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第九条r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r(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r(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r(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r(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r(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第十条r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其他民间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