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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否需要股东大会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否需要股东大会
要看具体情况,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转让债权债务需要股东大会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并没有将公司转让债权债务纳入进去,但是公司法第37条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同时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债权债务转让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才可以转让,那么便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但是《公司法》第121条对上市公司有特别规定: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