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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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存在的缺陷

现行《婚姻法》增加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并采取了列举夫妻个人财产等规定弥补了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与概括的不足,但仍然存在着不足,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仍笼统规定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如何理解其具体含义,共同之债是基于夫妻问的身份关系,还足基于双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之债,法学理论上定位不清晰,造成立法中存在逻辑错误,司法实践难以操作。
(二)不符合司击实践经验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兆同财产不足以滴偿其同债务或约定财产为各自所有的,双方不能达成清偿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