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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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债务中的诉讼主体

夫妻共有债务中的诉讼主体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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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主体

离婚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需要诉讼主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