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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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保证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这种情况最为常见的就是婚前买房,如今社会上买房一般都是婚前进行,有以个人财产买的,有以双方财产买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种,只要在婚后转为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为买房所欠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条所指主要是家庭的日常开支。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不管是夫或妻哪一方的老人,只要负有赡养义务,为此所欠的债务都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包括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等产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财产主要采取约定制,只要是夫妻约定的财产归属并且不违反法律,都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保证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要解答保证人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照上诉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因此当如果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负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法院对担保人财产的的执行影响到担保人的基本家庭生活,则不会执行担保人相关财产,而对另外的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这就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包哪些,保证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的解答,关于保证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保证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需要留意的是保证人因保证行为产生的债务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看。因为如果保证人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而该保证人的个人财产很少甚至根本没有,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实现,所以在审查保证人资格的时候不能漏掉这点差别。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理解并不是特别的准确,这就会导致离婚的时候无法负担相关的一个分配的比例性的问题,所以在我们国家离婚案件判决的过程当中都会做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也就是是否属于用于家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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