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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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担保抵押物

第三人担保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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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直接查封第三人抵押物


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在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后,会有两个被执行人,也就是债务人和抵押人,两个共同被执行人不分先后同时负有履行还债的义务。在人民法院执行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人的抵押物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只能执行抵押物。第三人是以自己的特定财产为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其他财产并不属于抵押物,所以只能执行已经作为抵押物的特定财产,而不能执行没有抵押的其它财产,否则就会侵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对抵押物只能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折价等执行措施,而不能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等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措施。

抵押物被执行后,其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对不足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应当由债务人履行;其价款超出担保债务的,超过部分应当归还抵押人。

因为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者提供担保而遭到拒绝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代替抵押物用于清偿担保债务;因为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致使抵押物灭失、毁损,抵押人又未另行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抵押人其它等价的财产;如果已经灭失、毁损的抵押物有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采取代位执行方法,直接执行保险金、赔偿金等。

通过上面的回答,相信大家对第三人抵押担保法院可以直接查封其抵押物吗这一问题已经有了答案。答案是肯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查封第三人的抵押物,但是在查封第三人的抵押物时必须注意执行的对象、方式,依法处理抵押物价款不足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