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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房产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不动产无权,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是较为常见的,为了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你是否知道《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不动产确权争议中登记的证明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条是对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是否可以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在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中的证明力所作的规定。

在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中,如一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簿以终局证明效力,则既为不动产登记制度功能所不能承受之重,又有违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

承认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不实这一点在内部关系中尤为重要。而在外部关系中,则需协调好真实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维护之间的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房产等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也即房产所有人发生变动之后,时需要到当地相关国家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