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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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不同点

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不同点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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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与质押贷款的区别




    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本质区别在于押物是否转移占有权:



    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不交由银行保管,继续由借款人使用,一般抵押物为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机构设备等,也有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等。



    另外,质押贷款的质押物,由借款人所有,但交由银行保管,借款人一般不能继续使用,一般质押物为动产,权利(知识产权及票据债权)。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根据民事法律条文的规定,赃物是不能进行抵押的,若抵押者不知道该抵押物是赃物,而该赃物又被银行扣押之后,若抵押办理者不知道该抵押物是赃物,就需要向银行提供购买凭证等信息,以供银行进行调查。当然,如果不能提供,那么该办理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