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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为诉讼担保合同仲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可能会存在着相应的担保合同,这主要是为了实现债务履行,因为在很多场合,可能由于当事人的一些资产状况不太明确,所以需要一个担保来,让相应的债权人安心,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主合同为诉讼担保合同仲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主合同为诉讼担保合同仲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主合同为诉讼担保合同仲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担保文书有其他不同的管辖规定,而主合同并无明确约定管辖条款适用于从合同,从而其中的仲裁协议不适用。当然,在实务当中,更多存在的可能是担保文书不做管辖约定。事实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或将担保合同一并处理,或将其分开。将其合并审理的依据之一是与2000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该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是否可以据此得出结论,即在管辖问题上,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或依法指向不一致的,从合同随主合同;置之仲裁协议,即一并仲裁。另外一个依据是拟定当事人真实意图,即当事人无相反意思表示时,其应知悉主合同管辖条款及主从合同管辖一致原则,故应当认为同意主合同管辖约定。当然,从节省司法资源和公平合理期待、避免担保实质落空的角度进行分析,也是一些理由。不过,前述案件显然并没有采纳此类依据。

二、其他法律规定

将其分开处理的依据,则主要是基于仲裁协议的自愿性和独立性。一般情况下,此种主从合同情况下涉及仲裁协议的情形主要有:主合同规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未规定;主合同规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规定诉讼;主合同规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也规定同样的仲裁条款;主合同规定仲裁条款,担保合同规定不一样的仲裁条款。从仲裁程序的角度,有些是一开始即要求将担保人纳入仲裁程序,有些则是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要求追加担保人作为当事人。严格依仲裁自愿性和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处理,可能使得担保合同无法和主合同一并审理。当然,当事人如能达成将两合同合并进行仲裁的协议除外。但是,争议一旦发生,合意便较难达成。这正是目前仲裁实务中遇到的一个尴尬的地方。

在这里首先给大家介绍的是,中彩中的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一些关系问题,但我们国家的实务当中,主合同当中的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及与担保合同,他是有着不同的规定的,雪灾当中也是存在争议,将具体的争议焦点都给大家列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