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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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实现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实现抵押权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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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应该如何依法进行不动产抵押实现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是指不以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而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以担保的房屋的价值来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它具有抵押权的一般属性,其中之一即房屋抵押权与其他抵押权一样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房屋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房屋的代位物上。如房屋毁损灭失时,房屋抵押权人得就房屋抵押人因此而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权行使物上代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强调:“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是抵押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的法律依据。但如果抵押人有意逃避债务而不通知抵押权人,由于房屋拆迁人一般只将拆迁情况通知被拆迁人,造成有的抵押权人并不知道拆迁情况,等到获悉情况时,拆迁补偿金已为抵押人领取,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便无从行使。因此,笔者认为,拆迁主管部门或拆迁人应在告之房屋所有人的同时,亦应告抵押权人,并将拆迁有关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公示或告之抵押权人。如果拆迁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就将拆迁补偿给付给抵押人,致使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拆迁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