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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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权人

反担保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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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哪些担保?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债权消灭的。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也消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