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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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险的规定是什么?

一、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险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险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般医疗责任保险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不同地方、不同公司医疗保险责任保险缴费标准不同。例如宿州市医疗责任保险由市、县区政府配套医疗责任险保险费40%,医院自缴60%,引入第三方机构国元保险经纪公司,实行“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具体请咨询当地保险经纪公司。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的执业证明、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被保险人与责任人的雇佣关系证明、事故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医疗责任保险申请赔偿处理程序

医疗责任保险申请赔偿处理程序如下规定: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患者或其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医疗责任每次索赔的免赔额按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扣减,两者以高者为准。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我国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覆盖了我国的公民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此时我们需要在注意的是,在遇到医疗事故的时候,可以寻求保险公司的报销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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