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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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一、医疗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很明确,无需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认定。

2、患者。一般情况下,由患者本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患者身故,根据法律规定,由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二、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情况有哪些

1、身体伤害小而精神损害大

主要是由于医德医风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其与技术原因所致的医疗纠纷不同,这种医疗纠纷常使患方气愤不已,对医方的所作所为无法原谅,因而诉诸法律者比较多见。患方打这种官司的目的,往往并不是为了钱,而主要是为了“出口气”,是为了让某些医务人员的不道德行为或不正之风曝曝光。这种诉讼的特点是,医方对患方身体上的伤害往往并不大,经鉴定也多数不是事故,但是由于医方的行为使患方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所以患方往往提出损害赔偿。

2、症状轻而后果重

基于多方面的原因,患者及其家属自觉病情不重,但经过短时间诊治发生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对病情的转归不理解而产生诉讼。主要问题是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差,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而诉讼。如某患者因肩背部疼痛就诊,医生只粗略地检查一下就确诊为左侧肩周炎,后来该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如果就诊时,医生能够查到左肩部疼痛极可能是由心绞痛引起的放射性疼痛而为其做个心电图,就会及早发现心脏疾患,避免死亡的发生。

3、医疗事故鉴定信誉差

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的“疑虑”没有针对性;避重就轻,回避矛盾,甚至隐瞒真相,虚假鉴定,造成鉴定的公信力下降。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患者往往以民事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之类,按《办法》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而这类案件诉诸法律后,则多数可以获得赔偿,所以因医疗差错诉诸法律者时有发生。

4、行政赔偿少而诉讼赔偿高

目前,医院出了医疗事故后,对患方的补偿标准仍然是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办法》,补偿额明显偏低,患方认为补偿额较之他们所受的伤害程度相差甚远,所以常起诉到法院。法院已开始对医疗事故损害案件由补偿到赔偿转变。因此赔偿数额一般要比《办法》规定的数额高,赔偿的范围也较宽,包括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住宿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口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通常是参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即使仍依《办法》进行赔偿,也多考虑到十年前物价和如今物价的差距,合理地提高赔偿数额,有时甚至高出几倍、十几倍。此点也与新闻媒体炒作不无关系。

5、治疗及药品收费不合理

有的医院为了增加收入,鼓励医务人员创收,通过多开检查项目,开大处方,开好药、贵药,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经济开支。如一胆囊结石的患者,本来作一下B超就能确认,可医生为了提成,让病人既作B超,又作CT检查。某些药品采购人员或药剂科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不惜以患者的生命健康受损害为代价,拿假药充真药,拿劣质药冒充优质药,购进和售出了一些质量上不合格的药物。还有的医生为了捞取回扣,给病人开出那些通过不正当途径流进医院的假劣药品,不但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患者的健康。

6、非法行医损害严重

非法行医现象比较严重,常见的误诊误治、劣质药品、卫生不洁、偏方中毒等情况。有些行医者既无医学专业知识,又无从事医疗工作的实际经验,纯属是借行医骗钱的江湖骗子。非法行医造成病人死亡或使病人的健康受到损害的,不适用《办法》的规定,而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处理。非法行医者造成病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要按过失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无证行医的单位,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予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