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及医疗纠纷

医院转院流程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经治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并医务科、业务院长或值班院长批准,应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确诊或高度疑诊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院治疗。原则上其他非特殊疾病患者均转入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患者或家属要求转入其他上级医院均需签字认可。
3、转出科室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做好与病人或家属(监护人)的告知谈话和签字工作。如估计病人在转院途中有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4、病员转院时,经治医生签署患者转院告知书,写出院记录或病情简介,并随病员转去,转院时应当由上级医院救护车转送,紧急情况下由我院救护车及医护人员护送。
5、若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经治医生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病程记录中写明“要求自动出院”字样并签名。转院手续由病人家属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医院将不派救护车及医护人员护送。
6、若患者病情危重,家属提出自动出院,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病程记录中写明“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字样并签名。自动出院,医院不派救护车及医护人员护送(医疗纠纷、孤寡老人等特殊情况除外)。
7、特殊情况下,需转送住院危重患者或死亡患者回家,由经治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科或院值班、业务院长或值班院长批准,签署患者转送告知书,方可由医院救护车转送,转送途中原则上不派医护人员护送。
8、外派救护车由急诊科协调,妇产科患者转送均由妇产科派医护人员护送,其余科室住院患者转送原则上都有所在科室医护人员护送,紧急情况可由急诊科护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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