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医疗纠纷/非法行医纠纷/列表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违法提供出口凭证罪的犯罪的主体是排除税务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海关的工作人员。在主体上与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有区别的,后者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