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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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有哪些?

责任免除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有哪些?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 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 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 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 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 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 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在保险期间,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为不可抗因素,如地震、暴击等因素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无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