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跨地区进行接续 法录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2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可以的。《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TAG标签:行政类 失业 行政诉讼 跨地区 接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