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律师解析:1、重复起诉指的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2、重新起诉符合起诉要求的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则不会被受理。
3、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