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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中重新诉讼与重复诉讼的区别
1、重复起诉指的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
2、重新起诉符合起诉要求的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则不会被受理。
3、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