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形态是什么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管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对国有建筑物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而经营管理建筑物的人)
2.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其它责任人”,若存在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的,先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其它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损害责任承担主体及归责形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