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行为并无不当,应采用何种判决形式 法录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1.24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TAG标签:判决 行政诉讼 并无不当 行政类 何种 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