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律师解答

不服裁定的复议怎么处理

裁定是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特定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不服裁定的复议怎么处理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作出裁定的情形作出了少量的修正。根据刑法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的范围,一、不予受理。对于该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二、对于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如上。

三,驳回起诉的。当事人对于不此不服的,依然可以提出上诉的处理办法。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是不可以提出上诉的,但是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准许或不予准许撤诉的,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定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既不能提出上诉,也不可能提出申请复议。

六、中止或终结诉讼处理办法,如上。

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是没有必要提出上诉或复议的处理的。

八、对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情况,既不能提出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

九、对于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既不可以提出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

十、其他需要裁定和解决的是的裁定,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复议是不停止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