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九条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