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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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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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你如果想明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首先你明白它们各自的含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