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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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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其第十六条规定。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拆迁决定,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一般而言;(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一、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