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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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代理范围

行政诉讼的代理范围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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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的主要特征:

1、代理权的产生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被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不得拒绝。应当指出,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

(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加以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如果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三)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的人。

指定代理的特点:

1、指定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2、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代理能力,或者法定代理

人互相推诿的;

3、由法院指定。

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由法院指定的,仍然是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