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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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的时效是怎样的

一,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的时效是怎样的

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的时效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是由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一)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如何计算行政诉讼时效?对行政争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是计算行政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多的争议,毕竟在有关的期限里操作是法律上的共识,但是如果自己遭遇特殊情况,原有的时间里肯定不能操作,所以自己需要学会积极的应对,只要自己在问题的处理上不要估计太多的约束,问题的处理就不会有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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