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当前位置 /首页/行政/行政赔偿/列表

行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行政赔偿的程序如下:
1.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3.审查下列内容: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4.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5.行政赔偿的执行。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