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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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处理?

一、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处理?

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后受理仍不按照规定转送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这几种复议管辖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难以确定谁是复议机关时,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7日内,负责将该申请转送到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如果接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即不转送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在7日内转送、或者敷衍塞责将复议申请转送给不该受理的机关、或者虽然转送但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都是一种失职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讲,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审查期限也是受法律限制的,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出具复议结论,也没有通知当事人延长了审查时间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