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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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是什么?

一、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是什么?

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是什么?

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是不存在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采取口头方式申请。对以传真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需配合行政复议机构完成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必要时需根据行政复议机构要求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行政复议机关加重了申请人责任,怎么办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无权加重处罚。另外,关于复议不加罚的问题:目前虽然没有像《刑事诉讼法》有“上诉不回刑”的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各主管机关的复函或解释中,有相似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得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但是,对于上级公安机关复议案件的裁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维持原裁决;

(二)原裁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处罚幅度明显失当的,可以变更原裁决;

(三)原裁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足证据后,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决。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的话,那么完全是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当中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在行政复议机关还没有作出行政复议之前,是可以提出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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