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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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包括:

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中具有资格的部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首先需要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行,并且出示身份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且做好当场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