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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程序规定

查封扣押程序规定主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进行批准;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程序规定